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含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团、学干部的管理,提高团、学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 

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各班委、团支部委员,社团负责人员,与学联、社区、团、学组织于事以上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学习部、宣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纪检部等部门。学生会和社团的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数的5%。

第五条 各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

学生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7人,

学生数在20-30人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8

46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9人。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教育,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50%名内;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

第七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

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八条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学干部:

1、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任期一年。

2、学生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干部,任期一年。

3.大会须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4/5的情况下举行选举;

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1/2方可当选;

票数超1/2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的多少,从高到低取足为止。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九条 学生会每学期对各团支部,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2、参加会议、值日等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二次(含二次)以上。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对团、学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1.每学期评优项且有: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

2,参加评优的条件。

(1)学期考核良好以上(含良好);

(2)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50%内;

(3)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

3,评优的程序:

(1)各班,各支部每学期结束前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干或学干一名,上报由院团总支确定;

(2)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3)各团支部。班委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需填写好《赤峰学院优秀团、学干部登记表》,报团总支、学生会公示、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美术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