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4浏览次数:0

学校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赤峰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给赤峰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请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和监督监管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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