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处文件
赤院学字[2014]6号
赤峰学院学生证、校徽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校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推进学校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本校本科生、专科生的身份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学生领到学生证、校徽后,必须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
第二条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是指学生的招生来源地,原填写的乘车区间因家庭住址迁移或父母工作调动需要变更时,须持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证更改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证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转借、对外抵押:
1.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2.擅自涂改过的学生证一律作废,不得以此手段购买火车、飞机优惠票;
3.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他人,追究转借者责任,同时追究借用者的相应责任;
4.持证人不得将学生证对外抵押。
第四条 校徽不得互相调换或转借他人,调换或转借他人,应追究调换、转借人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证或校徽遗失补发办法:
1.学生证或校徽遗失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学生工作处网上挂失,声明作废。从挂失之日起,7日后学生填写《赤峰学院学生证、校徽补办申请表》到学生工作处补办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及校徽;
2.从遗失到声明作废期间,由于遗失学生证或校徽而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遗失者承担责任,查明捡拾或偷窃者使用的,由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
3.每位学生只准持有一个学生证和一枚校徽。挂失补证后又找回原学生证或校徽者,应将原学生证或校徽主动交回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及校徽的办理只限我校注册在籍本、专科学生,对其他人员均不予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赤峰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4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