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课程考核及重修管理,根据《赤峰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和《赤峰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培养方案中须明确课程的考核类型,教学大纲中须明确课程的考核方式,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方式分为初修、补考、重修和缓考等四种形式。凡本校在籍本专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按要求修完课程的全部内容后可参加初修考试,初修考试不合格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需申请课程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因故不能参加初修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方式及成绩构成等内容。
第六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过程化考核”等。
第七条 课程考核内容应依照教学大纲要求,覆盖全学程知识点。
第八条 考核的评价方式由各教学单位在期初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平时考核采取课堂考勤、讨论、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实习等评价方式。
2.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过程化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口试、机试、论文(报告)、作业、实验操作、设计(作品)、测验测试、实践考核、课堂表现(含答问、讨论等)等评价方式。
第三章 补 考
第九条 初修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
第十条 课程补考内容应包括该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选择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创新创业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过程化考核课程的各阶段考核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中出现舞弊等情况被取消考核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缓 考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初修考试者,须由学生本人于考试前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附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部分管教学领导严格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课程缓考原则上与补考同时组织。过程化考核的各阶段考试和期中考试不安排缓考。
第十五条 参加缓考的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缓考成绩组成,比例是2:8。缓考总成绩按初修成绩记。
第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初修考试或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一律按零分计。
第五章 重 修
第十七条 重修认定按《赤峰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修方式
1.组班重修。通识教育必修课单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40人及以上者、专业课单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15人及以上者,达到组班重修条件。
2.插班重修。未达到组班重修条件的,学生可选择随下一年级同门课程插班方式进行重修。
3.自学重修。学生可选择通过自学方式重修。各课程承担单位有责任为自学重修者安排教师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重修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1周,申请重修者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并填写《赤峰学院重修申请表》。
2.经二级学院审批后,学生持《赤峰学院重修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3.教务处按课程登记申请重修学生名单及重修方式。对于达到组班重修条件的,协调有关教学单位编排重修课程并安排任课教师;对于未达组班重修条件的,通知重修学生选择其他重修方式。
4.学生完成重修内容后,按要求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届学生一起进行。通识教育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
5.重修考试不合格者须再次申请重修,重修不限次数,每次成绩直接记录教务系统,重修考试不安排补考和缓考。
第六章 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构成
1.原则上课程总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
2.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形式的课程,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中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
3. 考核方式采用“过程化考核”形式的课程(含ISEC、AISEC项目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其他方式考核成绩占80%,其中闭卷笔试成绩最多不超过40%;阶段性考核次数不低于3次,原则上每次考核成绩占(80/n)%(n代表阶段性考核次数)。
4.平时考核成绩的25%用于考核学生思想品德,内容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等最新政治理论为主。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其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第七章 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及要求
1.考试时间一般为100-120分钟,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在学期中授课结束的课程,考试应在授课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
3.在学期末授课结束的课程,考试应在每学期最后两个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
4.通识选修课课程的考核应在课程授课时段内随堂进行,并在学期授课计划中有明确安排,课程成绩须由过程性评价组成,不能以最后一次课堂测验而决定本门课程成绩。
5.不再设置专门的期中考试周。如果课程考核形式包括期中考核,教师可自行安排时间进行考核,但不能影响授课课时。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积极维护课程考核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课程考核工作中,教师若有违规行为,按学校相关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学生若有违纪行为,按《赤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学院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赤峰学院课程考核及重修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8]52号)及《关于课程考核的补充规定》(赤院教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自2018级起,取消毕业前的补考,凡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赤 峰 学 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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